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决定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议事协商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