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