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