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成员。村(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