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