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