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