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晾晒捆绑,利用树木倚靠车辆;
(二)在绿地、树池内堆放垃圾杂物、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放养家畜家禽、遛放宠物;
(三)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四)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烧烤、停放车辆,耕种、硬化或者圈占公共绿地;
(五)向绿地、树池内倾倒废水、热水和含融雪剂的冰雪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剥损树皮,挖掘树根等毁树行为;
(七)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