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电、供热、供气、电信、交通、给排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