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地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化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

(七)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和树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