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通过科学配置植物,实现景观、生态与功能协同发展。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区域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防滑材料。鼓励在行道树下建设具有雨水收集功能的植物种植池。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