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