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