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或者出入口;(三)向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投掷物品;(四)干扰、阻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经营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