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签订线路运营协议,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