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企业,授予线路经营许可。线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授予。经营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