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和场站设施;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