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和场站设施;(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