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线路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