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