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侵占、损害、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