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加强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恐吓、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隐私;

(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