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护理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职业守则。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明确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