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护理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职业守则。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明确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