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