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评定、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