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评定、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