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养老产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推动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调查,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料护理等级,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扶养责任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