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