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科技赋能,加快养老数智化发展应用,培养智慧养老、适老化产品研发等领域专业人才,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提升养老服务便利化、精准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