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