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