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支持社会资本设计开发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或者运营集合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功能的养老社区。鼓励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建设或者运营养老社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