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完善、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