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