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营。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增加护理型床位,设置相应服务功能区,加强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保障能力建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等的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