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并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应当明确需要安置的老年人数量、安置方式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计划,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