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对居家生活的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认知障碍、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探访,解决生活困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