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对居家生活的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认知障碍、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进行探访,解决生活困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