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居家养老延伸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