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或者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家政企业等开发上门助老多元化服务,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设立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居家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