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增加村级养老服务点,提升县域养老机构资源使用效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