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和工具、公共场所等适老化改造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家庭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和老年人用品配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