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相关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建设期间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