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引导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鼓励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