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养老服务标准制定修订,并加强宣传推广,创建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