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机草原、有机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综合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强化认证后全流程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