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队伍,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建立畜牧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