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示范区建设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要求,负责示范区发展政策落实、资源整合、项目实施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区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