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示范区建设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要求,负责示范区发展政策落实、资源整合、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区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