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