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管理第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二)安装具有有效合格证明的计程计价设备,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状态的标志;(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配备消防器材;(五)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六)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