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管理第七条有效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