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管理第六条有效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为八年。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提出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配置车辆经营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