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取得车辆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并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可以制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相关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