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